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对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投诉;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