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