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信访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信访事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无监护人陪护的, 由国家机关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有关机构将其接回。 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监护人、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区有关机构不能及时将其接回的,由公安机关送相关救助或者福利机构。相关机构不得拒绝。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