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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