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煽动、串联、胁迫、 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