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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