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