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 区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诉讼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情况或者对案件处理有意见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