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 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诉讼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情况或者对案件处理有意见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