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的, (三)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书己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 (四)复核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五)超越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