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