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