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市、 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草付的信访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