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本市国家机关与上级有关国家 机关之间信访工作信息互联互通。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作信息情况,便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