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后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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