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一年度信访工作年报,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以及对本辖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评价、考核等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