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 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和本辖区国家机关的信访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对本辖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 (八)制定并发布本辖区信访工作规定或者指导意见; (九)组织宣传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