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 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接待人应当对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具体办法由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