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 区、街道应当设立有关国家机关进驻的联合接访场所,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进驻联合接访场所,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