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信访工作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员制度。信访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市民中聘请,在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下对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