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1.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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