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当向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备案并由市、 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进行业务培训。但临时协助信访工作的除外。 国家机关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本单位任职一年以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