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强制疏散违法行为人离开现场; (三)收缴违法行为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等物品; (四)对讳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