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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