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信访事项的公开电话号码。建立方便信访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以及查询办理情况的工作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