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访救助制度。对信访事项难以划分责任主体或者无主管部门的信访人,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予以必要的救助。 具体办法由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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