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人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