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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