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二条 信访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听证意见,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 听证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