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信访听证 第四十条 信访听证会由国家机关负责人主持,也可以由国家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有关负责人主持。 信访听证会应当通知信访人或者信访人代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应当通知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并陈述意见。信访听证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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