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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