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人才环境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人才环境 第四十五条 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