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辖区的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