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和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