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中,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应当拒绝公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处有权拒绝其公证申请,并经司法行政机关通告当地其他公证处,其他公证处不得受理经通告的公证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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