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公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发送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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