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处发现其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其主管的公证处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