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 (一)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办理已无意义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