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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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市公证员协会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公证员协会章程办理。 公证处、公证员应当加入市公证...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公证员协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公证业务培训和交流,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公证事务,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市,但其经常居住地...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公证处是依法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专门证明机构。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所在地在本市的不动产的...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公证员执业时应当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国内收养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被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涉外收...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特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公...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公证员是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员必须经国家考试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 公证业务与...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公证员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二)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 公证处应当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和责任赔偿基金。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 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 公证员持有效证件,有...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该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签收公证文书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处申请回避。 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调查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材料、资产等情况,并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需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中,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应当拒绝公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证词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处发现其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其主管的公证处的不真实、不合...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 (一)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死亡、法...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主管的司...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证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 (一...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情节或者后果...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证处因为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办...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