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对证据、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澄清。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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