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签收公证文书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处申请回避。 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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