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