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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