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