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 (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无疑义的; (三)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