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 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的,视为已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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