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 公证处应当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和责任赔偿基金。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 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