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该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三)该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