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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