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处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