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公证员是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员必须经国家考试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