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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